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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4月24日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搭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索赔的案件,由于被告车主已在事故中死亡,法院判令其家属对原告赔偿69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殷某和原告王某是多年老友,事发当天,原告王某与妻子陈某欲回烟台老家探亲,打听到被告殷某也于当天驾车回烟台,于是请求其载乘二人共同返程。返程途中,因被告殷某驾驶不当,造成三人乘坐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车主被告殷某当场死亡,原告王某和妻子陈某在送往医院途中也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对现场勘察后认定,被告车主殷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原被告家属调解过程中,原告家属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及赔偿原告81万元。而被告家属则认为,在整个搭车过程中,是原告王某夫妻主动联系殷某的,期间殷某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殷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原告王某家属把被告殷某家属告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
法官评析
最终,福山法院经过案件调查,依法认定原被告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被告殷某应当对原告王某夫妻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殷某家属赔偿王某家属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福山法院承办法官指出,无偿搭载不能免责,遇到有人搭便车,应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尽到提醒和制止风险的发生。车主除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外,还应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法官提醒,在乘车之前,乘车人应先了解开车人的驾驶资格和技术、交通工具状况、行车路线及方向。开车人做好事也要有义务,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应负起注意安全、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并不以收不收费为标准。法官建议,若决定“搭顺风车”,驾驶员朋友可以选择购买乘客险,而搭车者也可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法官表示,社会生活中熟人之间搭便车确属常见现象,大家都想平安,谁也不想出事故,不能因为惧怕存在的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遵守交通规则,小心安全驾驶才能为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
以案释法
何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它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或保有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这有区别于大家共同支付一定的油费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行为,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因为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但该合同关系成立,车辆保有人就有义务将搭乘人送至事先约定的地点,而好意同乘的车辆保有人则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
2、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车辆保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保有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出于某种原因免费将他人运送至某地的“专程运送”。
3、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只有经过车辆保有者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如是未经同意或车辆保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搭乘,即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虽然“好意同乘”是免费的,双方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驾驶者对好意同乘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不能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分,法律更不会因乘车的无偿性而降低对驾驶者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因此,驾驶人员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是需要对受害的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及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应当有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第三人;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有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好意同乘责任分配权威解读摘录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